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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
2018年6月20日
松江离婚财产纠纷律师
http://www.sjlhfcls.cn/
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起源:离婚损害赔偿制度,始建于19世纪,随着历史的发展,离婚损害赔偿在不断的家庭法改革中,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下来,如现行《法国民法典》第266规定:"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,《瑞士民法典》第151条规定:"(一)因离婚,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,有过错配偶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。(二)因导致离婚的情形,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,法官可判与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。"
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,国外离婚损害的范围,包括有损害赔偿、抚慰金和填补财产损失,有些国家甚至还包括了对财产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。
文章来源:
松江离婚财产纠纷律师
律师:
袁丽
[上海松江区]
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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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话:1522175003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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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sjlhfcls.cn/art/view.asp?id=9178657845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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