松江离婚财产纠纷律师
您当前位置: 首页 律师文集 离婚赔偿
文章列表

外遇赔偿法院是否支持

2018年6月20日  松江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  http://www.sjlhfcls.cn/
  

    原告王某(男)与被告谢某(女)自愿于1988年10月结婚,婚后生有一男孩。双方因感情不合,原告于2002年5月向永新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。被告表示同意离婚,但以原告有外遇为由要求给予其2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。

    一种意见是被告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不能支持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第二条的规定,《婚姻法》第三条、第三十二条、第四十六条规定的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”的情形,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,以夫妻名义,持续、稳定地共同居住。而原告虽有外遇,但不具有与婚外异性持续、稳定地共同生活的情形,因此,原告不产生赔偿责任。永新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7 月30日作出判决,不支持被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。


文章来源: 松江离婚财产纠纷律师
律师: 袁丽 [上海松江区]
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
电话:15221750032
转载请注明出处  本文链接: http://www.sjlhfcls.cn/art/view.asp?id=917865784530 [复制链接]


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
  • 1.忠实原则之于离婚损害赔偿
  • 2.能不能要精神赔偿
  • 3.妻子擅自堕胎丈夫可否索赔
  • 4.养儿7载非亲生 丈夫状告妻子索赔
  • 5.离婚时哪些情形可以要求损害赔偿?
  • 联系方式
    咨询热线:15221750032
    律师微信平台
    快速咨询
   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@2024 版权所有 松江离婚财产纠纷律师
    法律咨询热线:15221750032 网站支持: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