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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调解忘记写这一条,现在后悔莫及

2023年2月14日  松江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  http://www.sjlhfcls.cn/

张先生被起诉离婚,双方有一个女儿,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。女方起诉离婚,要求抚养权判给自己,房子也判给自己,经过法院调解,张先生考虑到女儿年纪还小,与妈妈比较亲,于是同意孩子跟妈妈一起生活。关于房产,女方认为她跟孩子一起要住在这套房子里,所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,房子产权归女方,女方限期支付给男方折价款。

本以为这是一个皆大欢喜的调解结果,但是张先生却苦不堪言!为什么呢?

原来法院调解之后张先生便搬出了房子,但是女方到了付款时间没有及时支付张先生折价款。张先生认为,你没有把钱付清,那我还可以住在房子里啊!于是打算搬回去,但几次都被赶了出来,张先生只能在外租房子住。真是有苦说不出。

那张先生是不是可以去申请强制执行呢?

当然可以。经过法院调解的离婚案件,法院会出具《民事调解书》,这份调解书的效力跟判决书是一样的,不履行就可以去法院申请执行。但是张先生有很多顾虑,女方没有及时支付折价款很可能是钱不够,如果钱不够还要强制执行,张先生担心会对女儿产生影响,自己以后探望女儿可能也不方便了,女方会想方设法地阻碍他探望孩子。

这份调解协议的写法有一处疏漏,如果当时约定,女方限期付款,款清张先生才搬离就比较稳妥了。

这点很多人都会忽视。两个人都有义务的,这个义务有没有履行顺序要明确好,先付款后搬离,还是没有顺序,你付你的钱,他搬他的家。这两种约定的结果是完全不同的。前者必须按顺序来,钱不付清就不搬走。后者是各自履行各自的义务,不能以对方没有履行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。



文章来源: 松江离婚财产纠纷律师
律师: 袁丽 [上海松江区]
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
电话:15221750032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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